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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证监会法律岗专考部分的新题型与新考点

陕西人事考试网 | 2023-01-0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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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国家公务员证监会专业科目考试拉下帷幕,虽然考试结果还没有公布,相信各位考生都能平稳发挥,华图教育祝福各位小伙伴都能如愿以偿、享受金榜题名的喜悦。

  国家公务员考试-证监会法律专业科目,考查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综合应用能力;由于证监会法律类岗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的法律功底和扎实的知识体系。因此需要考生记忆的法条也比较多;除了对法条进行记忆外,还需要考生学会活学活用,要将法条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据考生回忆,今年的证监会法律岗的考试在考点分布、重要内容和试题难度等方面又出现了新的变化。那么与以往相比今年证监会法律岗的笔试题目有什么新的题型和考点呢?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进一步剖析。首先,让我们通过下面的表格直观地了解一下近两年法律岗专业知识的考点分布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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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涉及考点 2023涉及考点
证券期货基金法律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以及募集金额、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证券上市、证券服务机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证券交易 有表决权股份收购要约比例、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期货结算与交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条件和投资范围、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职权;《信托法》信托财产
公司企业法律 股东会召开、公司税后利润分配、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的产生、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企业破产申请、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民事经济法律 《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代理、担保物权、合同履行、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损害赔偿、所有权、诉讼时效、《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法典》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担保物权、合同变更和转让、诉讼时效、侵权责任、《民法典》撤销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
行政刑事法律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强制、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及行政处罚的设定、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单位犯罪
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证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仲裁法 《监察法》监委员会职责、《刑事诉讼法》的住所搜查、《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仲裁法》仲裁协议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上表可知,此次考试中,考点出现明显变化,提升了证券期货基金法律的比重;公司企业法律题量比去年有所增加,但考点更为集中;民事经济法律题量有所减少,其中民法典的考查仍然较多;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宪法法律都有涉及,且增加了《信托法》、《商业银行法》《仲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考查面有所扩大。总体来看,题目的难度中等。

  一、题型无变化

  此次考试中,题型没有出现重大变化。从近两年考生回忆的题目来看,法律部分分为:单项选择40题,多项选择15题,不定项选择5题。

  二、新法成为热门考点,《民法典》新增内容有涉及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据考生回忆考试中涉及到热门考点——担保物权:

  (考生回忆试题)根据《民法典》,以下关于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

  B. 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一律不得抵押

  C.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D.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的考查体现出对于新法的重视,在我们前期授课以及书籍中对于民法典都有较为详尽的讲解,帮助考生应对自如。

  三、强化对于证监会机构的认知,出题更加多元

  此次考试中,体现对于报考单位的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考生回忆试题)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A. 百分之五十

  B. 百分之六十

  C. 百分之七十

  D. 百分之八十

  四、新增《信托法》的考点,成为此次考试中的亮点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它所强调的是信托这一关干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机制,从而使信托有别干传统的赠与,遗嘱,委托,代理,第三人利益契约等法律制度。因此,信托法不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我国民事,商事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之下,信托法和合同法同为民法的特别法。

  (考生回忆试题)根据《信托法》,以下关于信托财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C.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消偿该债务的,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D.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通过对于新题型的分析,给我们很多启示,法律部分虽然法条众多,内容复杂,但是考试过程中还是有所侧重,只要进行系统培训,以不变应万变,相信各位考生都能考上心仪的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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