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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陕西人事考试网 | 2024-02-2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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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 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 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 2 - 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 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 置,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 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 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 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 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 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 - 3 - 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 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 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 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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