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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西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陕西人事考试网 | 2019-10-0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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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西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关犯罪预备,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已经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预测】

  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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